律师:大量网络推销诱导网贷,亟须严监管

  作者:刘春泉   

律师:大量网络推销诱导网贷,亟须严监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把贷款发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低收入人群和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然后收取高额罚息违约金等,这不是对消费者的。只要监管措施出台,眼下这种不正当局面也不会持续太。

  最近关于买根葱都被分期贷款付款的新闻引发广泛讨论,确实,现在打开手机经常可见推网贷的广告,一不小心就被开通了分期付款和网贷。笔者记得两年多前北京某电台就访过买菜被开通贷款的新闻,谨此提供一点自己的观察与思考,供读者参考。

  为什么现在推荐和诱导网贷如此频繁

  因为来钱快,企业扎实搞创新的话既慢又很难成功,推网贷则既没啥难度又立竿见影,当然博弈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国家有金融牌照制度对金融业务实行特许,按说本不至于形成到处泛滥的***营销诱导,然而互联网企业通过购买持牌企业股权或者与持牌机构合作,以营销服务、技术服务等名义分利,以自身用户黏性高的产品引流向用户营销诱导网络贷款,轻松规避了牌照和属地监管。

  换句话说,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受金融部门监管,互联网仅仅提供营销和贷款通道,本身不属于金融业务,不归金融部门监管,造成监管漏洞。网贷机构给互联网企业高额通道费用,***我国目前网络用户看到的到处都是各种互联网客户端极致营销诱导分期贷款,但是这些贷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又是隐藏在网贷广告之外业务底层的持牌机构,形成目前的局面是:看得见的是互联网企业的广告推送,金融部门管不了,金融部门管得了的放贷人却不知道有多少城商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推网贷,它们都是谁,跟谁从什么渠道、什么方式合作后推的网贷?根据现行管辖规定,应该划分哪里管?这些从手机端根本看不到也查不到。

  从一些借贷案例来看,有些贷款合同一方资金来源是若干机构打包的联合资金池,虽然约定有一个贷款机构出面追索,但可能连贷款人都不知道自己借的钱到底源于谁,所以事实上也就确实没法管。若干监管部门,遍布全国的执法机构,面对手机上的网贷广告,似乎都不是自己职责范围。笔者专门以网络贷款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了网贷相关的新闻行政处罚文书,并非没有,但也确实很少,对照最近两三年来媒体关于买菜被诱导网贷、买根葱都被分期贷款的多次质疑,这种接近真空的监管状态还要持续多?

  网贷分期支付等诱导网贷行为有没有监管、法律依据

  那么,网贷分期支付等诱导网贷行为有没有监管、法律依据?有,现行法律从电商法、消费者权益保***、金融监管都有法律依据。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开通银行账户、进行贷款等金融行为涉嫌没有满足金融监管关于KYC(了解你的客户)的身份识别等要求,过度依赖第三方实名注册信息验证、短信验证等技术手段,过度收集和滥用人脸识别信息,造成部分冒他人身份的贷款、放贷给根本没打算还的人等后果,这些坏账最终是要其他贷款人支付高额利息罚息,去弥补贷款企业损失并且还要实现盈利。

  不做任何征信调查或者以大数据风控名义放水,把贷款发放给不适当的人群,这也不是普惠金融给普通民众的。

  从电商法角度来说,电商法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企业从事网络放贷应当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现在企业以提供通道名义与银行和持牌贷款公司合作,收取通道费用,这是否变相规避金融牌照监管,是否合法有待监管部门权威认定来定性。笔者未检索到相关案例,但是以普通市民身份想一想:如果菜市场和超市也以跟银行保险公司合作名义让他们存贷款和买卖保险,不知道这种合作行不行呢?

  从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2021年底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其中第五条“营销资质”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据此分析,金融营销行为不得委托互联网企业,如果出台终版文件明确这一条,只有金融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许可有业务范围的才可以做网贷营销,那么现在铺天盖地的贷款广告可能就没了或者至少会大幅度减少。

  从消费者权益保***角度来说,用户具有知情权选择权,未经用户主动请求或者选择,或者利用用户误操作开通贷款或者分期付款,也涉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多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虚宣传、广告法打击虚广告等有非常成熟的经验和丰富的案例,如果不是管辖权边界问题,所谓买菜即被诱导利用误操作或者错误操作开通贷款,或者买根葱都被开通分期付款,这种媒体投诉舆情大概率要不了多就会在各该当地执法机构案例中有所体现。所以笔者认为,要么互联网渠道的营销监管明确划归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要么按照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营销不得委托,两种办法都应该是有效的,因为目前这种全网强推网贷显然超出了所谓的金融普惠的限度,不是而是***裸地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对互联网普通用户和消费者的避坑建议

  近年来因为网贷导致在校学生等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不堪重负走向犯罪甚至寻短见的新闻已经多次发生,经过国家整治,校园贷已经大为好转。但是眼下网贷通过各种埋藏陷阱,让低收入人群和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轻信超前消费的鼓动宣传,而陷入***泥潭的现象仍然屡有报道。经媒体朋友建议,笔者谨此给读者朋友做一点友情提示:

  首先,一定要看借款合同,别轻信广告。

  谨记低利率是诱饵,别听网贷不欠人情债的鬼话。成年人要对自己网上每一次点击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危害性有认知有警惕。要了解网贷成本不只是宣传的低利息,宣传的是贷款期内正常还贷的利率,前提是你100%正常还贷。不过试想一下,如果收入稳定财力雄厚,又怎么会去贷那么区区几万甚至几千元?一旦贷款违约,注意哪怕是逾期一天,无论哪一期少还一分钱,那也是违约,一旦违约,先是催收电话短信,后是律师函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这时候可能才刚想起来没看合同,去看了才知道,本来想借一年的贷款,因为某一期还不上,银行、小贷、消费金融公司按照合同有权利宣布提前到期,要求全部还款,而且要支付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有的还有约定违约金,而且就算合同正常情况利率是不高的,一旦违约,十有八九利率或者违约金都会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到的最高标准,例如早年的36%、24%以及目前的四倍的LPR,所以借贷款一定要看借款合同,千万不要只看手机上的广告就轻信。

  借款合同在哪里呢?你点击网贷广告时可能有很多次需要点击“同意”,在点击同意之前,尽可能都点开看一下各种协议、隐私政策和说明,那些经过法务部和外部律师反复斟酌讨论的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甭管多冗长无趣,最好一条一条看一遍,如果没细看,等你收到判决书和裁决书的时候,你会发现贷款机构的法务部把你违约的各种可能情况都想到了,并且基本都约定在了合同条款当中。

  其次,适度使用信用额度,要对自己一旦逾期还款的后果有预期和应对方案。

  普惠金融也应当是有专业规则、有展业限制的,把贷款发放给错误人群鼓励他们超前消费是不对的。网贷合同里面几乎无一例外均规定了一旦违约都有很高的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可能发生几千元几万元的贷款,最后判决裁决要偿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加起来金额较高的情况。

  一般需要网贷的往往是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经营者,或者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或者低收入人群,这些人往往偿还能力本来就不强,一旦提前催收,情况更加恶化,所以现在一些***对于申请强制执行这类网贷的判决和裁决也是头痛不已。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似乎也有一些人看样子就是“老赖”,贷了就压根儿没打算还的,对这种人你怎么裁判、怎么催收对他们可能也没用,笔者因此怀疑一些机构鼓吹的大数据建模之类,所谓算法等高技术风控是否真如他们宣传的那样真实有效,因为并没看到这类机构在这种贷款对象身上真的发生什么监控过滤的作用。除了校园贷整治让大学生遭遇***的状况有所好转,现在也有一些涉世未深的职场新人、低收入人群被错误的超前消费观念广告宣传误导,对购买手机之类的消费都通过分期贷款超能力消费,对这些人群家人需要关心和注意,否则拆东墙补西墙会造成这些贷款利滚利越来越多,需要及时止损。

  再次,呼吁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职权,对通过诱导操作等开通***等明显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其实只要认真执行身份识别查验等法律法规,严格要求对开通贷款进行二次确认,杜绝“被贷款”并不是难事。所谓“二次确认”是在20多年前消费者被大量订阅收费短信的投诉高发的情况下,原信息产业部做出的规定,要求对订阅手机收费短信一律要求“二次确认”,由此基本根治了用户被胡乱订阅收费短信的乱象。如果真的有真实订阅需求,并不会因为二次确认影响企业的生意。但是当年不少企业就凭各种操作让顾客订阅收费短信,养活了公司且成为美国上市公司,这种利用人性弱点牟利不是商业创新,最终国家整顿之后才恢复市场竞争的常态,我国互联网产业用其他商业收入取代了之前不合理的盈利来源。

  把贷款发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低收入人群和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然后收取高额罚息违约金等,这不是对消费者的,是祸害。笔者相信,只要监管措施出台,眼下这种不正当局面也不会持续太。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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